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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藉獻金、饋贈送錢 都算貪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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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藥商公會以金錢攻勢讓立委修法,一審只認定收受金額最多的兩名立委有罪,二審則認為八名立委積極協助修法,收的錢都是賄款;也就是說,即使假藉政治獻金或饋贈等名目,都仍算貪汙。 依據最高法院判例,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的收受賄賂罪,只須收受的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對價關係,就會成立;包括假藉贈與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的變相給付,都算是收賄。這件判例,讓原本被判無罪的六名立委栽跟頭。 中藥商行賄立委案,一審判決其中六名被告立委無罪的理由,包括認為給林光華的兩百萬元,是贊助他選新竹縣長;給趙永清的部分金錢,是趙永親父親代收;給許舒博的金錢,是太太代收;馮定國是家中有多人是醫師,本來就支持相關法案。 一審合議庭認為,林光華等六名立委在立法院支持修法,與家人收受藥商的政治獻金無關,只有邱垂貞、廖福本被判決有罪。 不過,高院調查後認為,這八名立委不管是親自收受中藥商公會給付的金錢,或由家人代收,他們都知道中藥商公會送錢的目的,就是希望協助推動藥師法的修正。 據調查,中藥商全聯會及各地中藥商公會組成的修法推動小組,在立院修法期間,或者在法案剛通過後的立委競選期間,都依原先與立委之間的承諾,以「贊助金」名義分別給予數十萬元至上千萬元不等的金錢。 高院認為,中藥商付的錢,就是給這些立委在修法時發言、出力拉票,甚至要求反對修法的官員下台,並促成法案三讀通過的「代價」;因為有對價關係,構成貪汙的收受賄賂罪。
【2010/09/09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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